各法院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提出之資深優良律師人選,應經該法院現有法官三分之二以上連署或票選同意後,送遴選小組議決。 法院辦理前項業務時,除另有規定外,其人選名單、推薦人數及其他作業程序,由各法院自行為之。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2條,法院遴選律師人選的程序如下: 1. 提出資深優良律師人選:法院依照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提出資深優良律師人選。在此過程中,法院需要進行確定律師是否具備資深優良的資格。 2. 得到法官連署或票選同意 :提出的律師人選需獲得該法院現有法官三分之二以上的連署或票選同意,才能成為遴選小組議決的對象。這是確保律師人選受到法官的支持,並符合遴選標準的重要步驟。 此外,根據法院辦理前項業務時的規定,各法院在進行遴選律師人選的過程中,除非另有規定,可以自行設定人選名單、推薦人數以及其他相關作業程序。這使得各法院能夠根據自身的需求和情況,適應並執行遴選程序。 參考資料: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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