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第十條遴選或議決通過之律師,遴選小組應主動邀請其轉任,並請其檢附下列文件,提送本辦法第十七條之審查委員會審查: 一、同意書(其格式如附件七)。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四、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應備文件。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3條的規定,遴選或議決通過的律師必須提供以下文件,並提交給辦法第17條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1. 同意書:律師需提供同意轉任法院法官的書面文件,格式可參考附件七。 2. 簡歷表:律師需提供包含個人背景、學歷、工作經歷等相關資訊的簡歷表,格式可參考附件二。 3. 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律師需提供通過律師高等考試的證明文件。 4. 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律師需提供證明自己已經登錄成為律師並且至少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的文件。 5. 其他應備文件:律師還可以提供其他相關文件,以便辦法第17條審查委員會進一步評估其資格。 這些資料是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的規定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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