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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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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四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文件。 六、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或講師五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五萬字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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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4條,申請轉任法院法官的人應向司法院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請書:應按照附件一的格式填寫。 2. 簡歷表:應按照附件二的格式填寫。 3. 體檢表:應提供公立醫院出具的體檢表,證明體格合格,格式按照附件三要求。 4. 畢業證書:應提供獨立學院以上的畢業證書。 5.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銓敘合格證明文件:按照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文件。 6. 教學經驗證明文件:若申請者是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則需要提供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的證明文件,包括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的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的證明文件。 7. 著作:應提供一種中華民國法律編著的有系統之著作,為了限制,這些著作必須是由申請人獨立完成,並在過去五年內出版。字數應在五萬字以上,並在每篇著作中詳細註明參考書目,包括章節或頁次的期刊卷期頁次等信息,共需提交四冊。 這些文件將會被提交司法院作為審查轉任法院法官申請的依據。 參考資料: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4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 第九條第四款條文
  • 銓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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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4 條規定:「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四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