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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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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之證明文件。 六、取得薦任實授司法官資格之證明文件、任主要法律科目之專任教授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比照第十四條第六款辦理)。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字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八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5條,申請人需要向司法院提交以下文件:申請書、簡歷表、公立醫院體檢表、獨立學院以上的畢業證書、本辦法第2條第4項的證明文件、取得薦任實授司法官資格的證明文件、任教主要法律科目的專任教授證明文件,以及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並且獨立完成並在最近五年內出版的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的著作(需要有八冊,字數須在十萬字以上,並在每篇中詳註參考書目的章節或頁次以及期刊的卷期別和頁次)。 參考資料:司法院,《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 第十二條第三款條文
  • 第二條第四項條文
  • 第十四條第六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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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5 條規定:「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