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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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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受理前二條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其曾任職機關(學校)表示意見或提供相關資料。 二、專門著作審查。 前項第二款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為之,並評定其成績。依前條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法官者,並應送最高法院院長審查,必要時得聘請法律學者三人審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6條,司法院受理申請後,應進行品德調查和專門著作審查。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廳長進行,並評定其成績。對於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法官的申請人,還需要送至最高法院院長審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法律學者進行審查。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17輯之裁判內容》,該法條規定了司法院受理申請後需要進行的品德調查和專門著作審查等事項。根據該參考資料中的裁判要旨,該法條是在討論法官遴選時的申請程序,並提到了專門著作審查由相關部門進行評定。此外,在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法官時,還需要送至最高法院院長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法律學者進行審查。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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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6 條規定:「司法院受理前二條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其曾任職機關(學校)表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