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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院受理前二條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其曾任職機關(學校)表示意見或提供相關資料。 二、專門著作審查。 前項第二款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為之,並評定其成績。依前條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法官者,並應送最高法院院長審查,必要時得聘請法律學者三人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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