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由考試委員代表二人、監察委員代表一人、最高法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銓敘部政務次長、學者專家一人、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互選之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代表各一人、律師全聯會理事長、中央政府所在地高等法院院長及地方法院院長兼任外;審查個案時,應增聘轉任法官之律師登錄地區之法院院長,或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任教學校校長為審查委員,以辦理轉任者之審查事項;必要時得邀請轉任者列席說明。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其他委員1人代行其職務。 律師登錄地區法院院長需事先徵詢各該法院法官之意見。
根據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7 條,司法院設有審查委員會,由副院長兼任主任委員,並有各種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在審查轉任法官個案時,可以增聘該轉任法官所在律師登錄地區的法院院長,或者是該轉任法官所在學校的校長作為審查委員,以處理相關的審查事項。若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以由院長指派其他委員代行職務。律師登錄地區法院院長在遴選轉任法官時,需先徵詢該法院法官的意見。目的是確保審查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司法院審查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辦法:https://www.judicial.gov.tw/about/about02.aspx?AID=7 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辦法:https://www.judicial.gov.tw/notews/notews06.aspx?NID=2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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