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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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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由考試委員代表二人、監察委員代表一人、最高法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銓敘部政務次長、學者專家一人、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互選之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代表各一人、律師全聯會理事長、中央政府所在地高等法院院長及地方法院院長兼任外;審查個案時,應增聘轉任法官之律師登錄地區之法院院長,或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任教學校校長為審查委員,以辦理轉任者之審查事項;必要時得邀請轉任者列席說明。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其他委員1人代行其職務。 律師登錄地區法院院長需事先徵詢各該法院法官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7 條,司法院設有審查委員會,由副院長兼任主任委員,並有各種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在審查轉任法官個案時,可以增聘該轉任法官所在律師登錄地區的法院院長,或者是該轉任法官所在學校的校長作為審查委員,以處理相關的審查事項。若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以由院長指派其他委員代行職務。律師登錄地區法院院長在遴選轉任法官時,需先徵詢該法院法官的意見。目的是確保審查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司法院審查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辦法:https://www.judicial.gov.tw/about/about02.aspx?AID=7 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辦法:https://www.judicial.gov.tw/notews/notews06.aspx?NID=28007

相關函釋 1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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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7 條規定:「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