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8

快速跳轉

審查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轉任者之資格條件。 二、審查轉任者之品德調查結果。 三、審查轉任者配合訴訟案件進行之評量資料。 四、聽取並詢問轉任者列席說明事宜。 五、審查轉任者書類及著作成績。 六、本辦法第八條之口試。 七、審查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訂事項。 八、審查或研議其他有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司法院遴选律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转任法院法官审查办法》第18条规定,审查委员会负责以下事项: 一、审查转任者的资格条件。 二、审查转任者的品德调查结果。 三、审查转任者在诉讼案件中的合作评价资料。 四、听取并询问转任者列席说明事项。 五、审查转任者的书面和著作成绩。 六、进行本办法第8条规定的口试。 七、审查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事项。 八、审查或研议其他相关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转任法官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对其资格条件、品德调查结果、合作评价资料、书面和著作成绩进行评估。委员会还会听取转任者的说明,并进行口试。此外,委员会还负责审查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并可以研究其他相关事项。具体来说,审查委员会会根据法规和相关准则,对转任法官的资格和背景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其适合担任法官职位。 参考资料: 司法院(2021)。司法院遴选律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转任法院法官审查办法。检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42

  • 第八條條文
  •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8 條規定:「審查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轉任者之資格條件。 二、審查轉任者之品德調查結果。 三、審查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