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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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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委員會應為不予遴選之決議: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曾受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者。 三、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除名或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或最近二年曾依律師法申誡或警告處分者。 四、為人關說訴訟案件者。 五、書類或著作之審查成績,其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者。 六、品德不佳者。 七、不當社交或言行不檢者。 八、敬業精神不足者。 九、有其他不適宜轉任法官之情形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9條共列出九種轉任法官不予遴選的情形。以下將逐條進行釋義: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之則需符合該法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該法第二十八條包含多項款式,然而上述法規並未列明具體細節,因此需要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的內容以充分了解。 二、曾受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者: 此項條文針對轉任法官者在過去曾遭受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的情況,如被判定有觸犯公務員懲戒法之行為,遴選委員會將不予遴選該轉任者。 三、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除名或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或最近二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者: 根據律師法的相關規定,若轉任法官的候選人在最近十年內曾因違反律師法被除名或停止執行職務,或最近二年內曾受到申誡或警告處分,遴選委員會則不予遴選該候選人。 四、為人關說訴訟案件者: 此項條文針對轉任法官者是否曾經以不當方式干預或影響訴訟案件,若候選人曾有過此類行為,遴選委員會將不予遴選該候選人。 五、書類或著作之審查成績,其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者: 此項條文針對轉任法官者的書類或著作進行審查,如果其平均分數未達到七十分,則遴選委員會將不予遴選該轉任者。 六、品德不佳者: 此項條文針對轉任法官者的品德進行評估,如果候選人的品德不佳,遴選委員會則不予遴選該候選人。 七、不當社交或言行不檢者: 此項條文針對轉任法官者的社交和言行進行評估,如果候選人有不當的社交行為或言行不檢,遴選委員會將不予遴選該候選人。 八、敬業精神不足者: 此項條文針對轉任法官者的敬業精神進行評估,如果候選人的敬業精神不足,遴選委員會將不予遴選該候選人。 九、有其他不適宜轉任法官之情形者: 此項條文針對轉任法官者是否存在其他不適宜轉任法官的情形進行評估,如果候選人存在其他不適宜轉任法官的情形,遴選委員會則不予遴選該候選人。 總結來說,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9條的規定,候選人若符合上述九項情況中之一,遴選委員會將不予遴選該轉任者。該法規之參考資料可能為司法院相關文件或相關法律專書,可以參考最新版本的司法院公告或法律相關資料以獲取更詳盡的資訊。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懲戒名詞
  • 律師法法規
  • 停止執行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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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9 條規定:「轉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委員會應為不予遴選之決議: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