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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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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審查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司法院遴選委員會在審查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資格時,應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並且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可進行決議。此外,審查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可以舉出以下範例與該法條有關,該範例為: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一條,司法院遴選委員會的成員包括院長、副院長、審議長、副審議長、大法官、法官等。如果遴選委員會共有10位成員,則根據法條要求,至少6位成員必須出席審查會議,並且至少6位成員需要同意進行審查委員會的決議。同時,每位審查委員都必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其他人代理。 請注意,由於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可能因時間而有所更動,建議參考最新的法規相關資料以確保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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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20 條規定:「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審查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