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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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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辦理。但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未滿六年者,應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之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21 條,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人員需要接受職前訓練。此職前訓練由司法院負責進行。但是,如果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的時間不足六年,則需要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根據資料中的描述,原告在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辭職生效,之後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故可能符合該法規所要求的訓練時間。

相關函釋 3

  • 第二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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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21 條規定:「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