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辦理。但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未滿六年者,應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之訓練。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21 條,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人員需要接受職前訓練。此職前訓練由司法院負責進行。但是,如果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的時間不足六年,則需要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根據資料中的描述,原告在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辭職生效,之後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故可能符合該法規所要求的訓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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