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院為辦理前條職前訓練,設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委員會,決定職前訓練方針、每期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並交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執行。 前項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委員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及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2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