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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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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為辦理前條職前訓練,設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委員會,決定職前訓練方針、每期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並交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執行。 前項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委員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及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22條規定了司法院為辦理律師、教授等人轉任法官的職前訓練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司法院設立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決定訓練方針、每期訓練計畫和其他相關訓練事項,並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負責執行訓練。 該條第一項規定了委員會的組成,其中設置一位主任委員,該職位由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其他委員包括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和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 根據此法條,司法院為確保轉任法官的律師、教授等人具備必要的司法知識和專業能力,設立了相關的訓練機制,並由委員會及相關機構負責執行。這樣的訓練制度旨在確保法官的專業素養和能力,以維護司法公正和國家法治的運作。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官遴選律師轉任法官審查辦法

相關函釋 3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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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22 條規定:「司法院為辦理前條職前訓練,設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委員會,決定職前訓練方針、每期訓練計畫及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