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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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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選任辦法及酬金支給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第一條,此選任辦法及酬金支給標準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訂定的。根據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二項的規定,當上訴人或被上訴人委任兩位以上的律師時,酬金的計算仍然以每位律師計算。這表示無論是上訴人還是被上訴人所委任的律師,都有資格獲得酬金。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律師在法院中代理訴訟時能夠獲得合理的報酬。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第一條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二項

  •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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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第 1 條規定:「本選任辦法及酬金支給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