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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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條之三規定訂定之。
- 2.法庭錄音、錄影之利用及保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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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條的規定,該辦法是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三所制定的。在這個辦法中,關於法庭錄音和錄影的利用和保存,除非法律別有規定,否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範例:根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的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可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然而,如果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需要保密的情況,法院可以限制或不予許可交付該內容。這個例子提示我們,法庭錄音或錄影的利用是受到限制的,特別是當涉及到國家機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時。
- 法院組織法法規
- 第九十條之三條文
- 法院組織法 第 90-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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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