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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
  2. 法院行遠距審理(訊問)開庭,應全程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
  3. 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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