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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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之規定,為了維護法庭的公開透明和司法課責性,法院在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家事及少年事件時,應予錄音。另外,對於其他案件,如果有必要錄音的話,也應該進行錄音。此外,法院在進行遠距審理或訊問開庭時,應該全程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在必要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進行錄影。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司法活動的透明度,並提高司法的負責性。具體的適用範例可能包括錄音或錄像記錄了該案件的審理過程,以及遠距訊問開庭時使用視訊設備進行的審問錄像。
- 行政訴訟名詞
- 少年名詞
- 他案名詞
- 訊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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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