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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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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庭之人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2. 2.前項在庭之人,於行遠距審理(訊問)開庭,包含遠距端出庭者,及未經審判長許可,以科技設備見聞視訊過程之人。
  3. 3.審判長為第一項許可時,應審酌錄音、錄影目的及對法庭程序進行之影響,並得徵詢其他在庭之人意見。但有依法不公開法庭審理或其他不適宜情形者,不應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3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幾個要點: 1. 除非經過審判長的許可,否則在庭的人不能自行錄音或錄影。如果有人未經許可錄音或錄影,審判長可以命令他們消除錄音或錄影的內容。 2. 第2項規定,將包括遠距庭審的人、遠距出庭者,以及未經審判長許可但以科技設備觀看聆聽庭審過程的人納入在庭的人的範疇。 3. 審判長在許可錄音或錄影時,應評估錄音或錄影的目的以及對庭審程序的影響,並可以徵詢其他在庭的人的意見。但如果有根據法律不應公開庭審或其他不適宜的情況,則應該不予許可。 根據這些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3條主要是針對在庭的人錄音或錄影的行為進行規範,並強調了審判長的權限和一些限制條件。具體來說,該條規定了未經許可錄音或錄影的處理方式,將科技設備觀察聽取庭審的人納入在庭的人的範疇,以及在許可錄音或錄影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和限制。

  • 名詞
  • 訊問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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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3 條規定:「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