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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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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2. 2.前項規定,於遠距審理(訊問)開庭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時,亦同。
  3. 3.前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情形,錄音、錄影人員應報告審判長,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5條的規定,法庭的錄音應該自每案開庭時起錄,直至該案閉庭時停止。錄音應該是連續的,從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開始,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的日期和時間。在遠距審理(訊問)開庭時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時,也適用相同的規定。如果有錄音過程中的異常情況,如錄音或錄影人員應向審判長報告,並由書記官在筆錄中記載該事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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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5 條規定:「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