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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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5條的規定,法庭的錄音應該自每案開庭時起錄,直至該案閉庭時停止。錄音應該是連續的,從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開始,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的日期和時間。在遠距審理(訊問)開庭時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時,也適用相同的規定。如果有錄音過程中的異常情況,如錄音或錄影人員應向審判長報告,並由書記官在筆錄中記載該事情。
- 案由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宣告名詞
- 訊問名詞
-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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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