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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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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檢察官法第10條之規定,檢察官年滿30歲,且在公務員設檢察官職位者,經考試委員會考試合格,經國家檢察機關委員長聘任,始得任檢察官。 參考資料:《檢察官法》公布日期:2002-01-16 範例:例如一名年滿30歲並經過考試合格,擁有律師資格的人申請成為檢察官後,經過國家檢察機關委員長的聘任,即可成為檢察官。

  • 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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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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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