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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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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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檢察官法第10條之規定,檢察官年滿30歲,且在公務員設檢察官職位者,經考試委員會考試合格,經國家檢察機關委員長聘任,始得任檢察官。 參考資料:《檢察官法》公布日期:2002-01-16 範例:例如一名年滿30歲並經過考試合格,擁有律師資格的人申請成為檢察官後,經過國家檢察機關委員長的聘任,即可成為檢察官。
- 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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