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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 異動日期:93 年 12 月 2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 附件:
第 1 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服制服。

第 3 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式如附圖(一),均用黑色,領、袖及對襟鑲邊,邊寬十二公分。

第 4 條

前條各制服鑲邊之色別如下: 一、法官用藍。 二、檢察官用紫。 三、公設辯護人用綠。 四、律師用白。 五、書記官用黑。

第 5 條
  1.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書記官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男性,應於制服內穿著有領襯衫並打領結或領帶;女性穿著無領上衣時,應於制服內配以白色領套,形式如附圖(二)。
  2. 律師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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