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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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4條,各職業應使用不同的制服色彩。具體規定如下: 一、法官應穿著藍色制服。 二、檢察官應穿著紫色制服。 三、公設辯護人應穿著綠色制服。 四、律師應穿著白色制服。 五、書記官應穿著黑色制服。 根據最新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設辯護人及審判書記官服制實施要點》,該要點於2008年1月1日修正生效。這些要點規定了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和書記官的服飾顏色。這些顏色可以區分各個職業的身份,並使其在法庭上容易被辨認出來。 舉例來說,根據我們在台灣的法院中觀察到的實際情況,法官穿著藍色制服,以示尊貴和權威。檢察官穿著紫色制服,象徵著他們在刑事審判中的角色和職責。公設辯護人則穿著綠色制服,以表示他們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律師則穿著白色制服,以區分他們和其他法庭工作人員。而書記官則穿著黑色制服,以示其在法庭上扮演的角色。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制服色彩的規定可能會因地區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體的法庭上,可能會有一些變化。但總的來說,這些制服色彩的規定在大多數法院中都是適用的。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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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