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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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3條,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的服式應符合附圖(一)所示,使用黑色,領、袖及對襟鑲邊,邊寬十二公分。 根據司法院的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3條,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的服式標準維持在使用黑色,領、袖及對襟鑲邊,邊寬十二公分。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在法院內維持著相同的正式服裝形象,並且將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這些法庭相關人員与一般民眾有所區別,展現司法專業性。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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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