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70 條,事務科在收支款項時應隨時分別登簿。每日收支完畢後,應立即檢查單據並送交會計室登記。 這表示事務科必須根據收支的款項隨時在帳簿上登記,確保收支紀錄的準確性。而且在每天收支完畢後,事務科應當檢查相關的憑證並將其送交給會計室進行登記。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法院的財務紀錄得以準確記錄和追蹤。 舉例來說,如果事務科在一天的工作中收到了一筆款項,該科室應當立即登記這筆收入並備有對應的憑證。同樣地,如果有支出,他們也應當立即登記這個支出並保留對應的憑證。這樣的登記和保存程序有助於確保財務紀錄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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