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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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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
  2. 2.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70 條,事務科在收支款項時應隨時分別登簿。每日收支完畢後,應立即檢查單據並送交會計室登記。 這表示事務科必須根據收支的款項隨時在帳簿上登記,確保收支紀錄的準確性。而且在每天收支完畢後,事務科應當檢查相關的憑證並將其送交給會計室進行登記。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法院的財務紀錄得以準確記錄和追蹤。 舉例來說,如果事務科在一天的工作中收到了一筆款項,該科室應當立即登記這筆收入並備有對應的憑證。同樣地,如果有支出,他們也應當立即登記這個支出並保留對應的憑證。這樣的登記和保存程序有助於確保財務紀錄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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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70 條規定:「事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