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入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證明蓋章。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71條,事務科所支出的款項必須取得正式單據,如果無法事實上獲得正式單據,則需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並由主管人員證明和蓋章。這項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事務科所支出的款項具有正確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https://www.judicial.gov.tw/lp.asp?ctNode=2939&mp=3&xItem=84769&ctNode2=28627&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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