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科發給物品,以領物單為憑,並於點發後註明實發數目,每屆月終彙訂成冊,以備稽核。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72 條是關於事務科發放物品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事務科在發放物品時需使用領物單作為憑證,並在發放後註明實際發放的數目。每個月底,這些記錄將被匯總成冊,以便進行核對。 我無法找到與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72 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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