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及事務科科長應稽查下列各款事項: 一、每月支用之款,是否依照計畫,有無超過預算。 二、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款額相符。 三、收支各項單據,是否完全。 四、支用各款及購置發給物品,是否核實。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73 條規定書記官長及事務科科長應稽查下列各款事項:一、每月支用的款項是否按照計畫進行支用,是否超出預算。例如,可以檢查每月的財務報表來確認支用的款項是否符合預算。二、每月結存的款項是否與實際現有的款項相符。例如,可以比對銀行結餘和記帳簿上的數字來確認款項是否一致。三、收支各項單據是否完整。例如,可以檢查收據、發票等單據是否齊全,以便核對記帳和統計數字。四、支用款項和購置發給物品是否經過核實。例如,可以檢查相關的收據和文件來驗證支出和購買的物品是否合法。以上的解釋和範例都可以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73 條的規定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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