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78條的規定,最高法院設有會計室,該室的職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處理歲計、出納和財物的會計事項。 2. 編制預算和決算相關事務。 3. 審核財務、財物和工作相關事項。 4. 監督標準、驗收和監察營建工程和財物相關事項。 5. 核對現金、銀行存款和財物。 6. 編製和審核付款單據和收支轉帳傳票。 7. 登錄各種會計帳簿。 8. 編製和送交會計報表。 9. 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檔案。 10. 處理其他會計事項。 這些職掌是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78條的規定來確定的。根據此規定,會計室負責最高法院的會計工作,包括預算和財務管理等方面。例如,會計室負責核對現金和銀行存款,確保資金的使用符合規定。此外,會計室還負責編製會計報表,提供財務信息給上級機關。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78條的規定,會計室還應該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檔案,以便需要時查閱。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檔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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