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職員承辦事件,除依其性質或有特別情形不能即辦者外,應隨到隨辦,不得稽延。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9條規定了本院職員承辦事件的辦理方式。根據這條規定,除非案件的性質或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職員在接到案件後應即時處理,不得拖延辦理。這項規定確保了案件能夠及時有效地被處理,以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案件被分配給一位職員,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9條的要求,這位職員應該在接到案件後立即開始辦理,並儘可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這樣可以確保案件的處理不會拖延,以免影響當事人的權益和司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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