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長之職責如左: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評事所擬裁判書之核定。 五、本庭裁判可備充判例之選擇。 六、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七、本庭評事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八、本庭所屬書記官工作之指揮及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九、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5條,庭長的職責包括: 1. 監督本庭的事務。 2. 主持本庭的評議。 3. 執行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的判行。 4. 核定本庭評事所擬的裁判書。 5. 選擇本庭裁判可備充的判例。 6. 處理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的事項。 7. 提出本庭評事工作的考核和獎懲建議。 8. 提出本庭所屬書記官工作的指揮,以及考核和獎懲建議。 9. 提出有關業務改進的建議事項。 如果未設庭長,則準用審判長的規定。 參考資料: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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