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規定,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必須在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此條規定明確了行政法院各庭庭長在行政事務劃分與處理上的權限和程序。 参考资料: -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detail.asp?id=99&fld=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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