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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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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規定,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必須在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此條規定明確了行政法院各庭庭長在行政事務劃分與處理上的權限和程序。 参考资料: -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detail.asp?id=99&fld=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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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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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6 條規定:「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