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表。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7條規定,當庭長有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的代理應按照代理次序表進行。具體來說,代理次序表是一個指定代理人的順序清單,排在前面的人有優先權成為代理人,代替庭長執行行政事務。根據此規定,當庭長有事故時,代理人應按照代理次序表的順序來執行行政事務。 參考資料: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最新資料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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