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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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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7條規定,當庭長有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的代理應按照代理次序表進行。具體來說,代理次序表是一個指定代理人的順序清單,排在前面的人有優先權成為代理人,代替庭長執行行政事務。根據此規定,當庭長有事故時,代理人應按照代理次序表的順序來執行行政事務。 參考資料: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最新資料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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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7 條規定:「庭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