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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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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事職責如左: 一、主辦事件內容之審查報告。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 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七、院長、庭長交辦之審判外之院務。 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於評事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8條,評事的職責包括:主辦事件內容的審查報告、審核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參與評議時陳述意見、撰擬主辦事件的裁判書、指揮配置書記官在主辦事件中的執行職務、處理其他與審判程序有關的事項,以及處理院長和庭長交辦的審判外院務。 此外,根據第15條第2款、第4款和第5款的規定,評事在充任審判長時,這些職責也會相應地適用。 作為一個與這些法規相關的範例,我可以舉出一個情境:假設一個行政法院評事被指派主辦一起具爭議性的行政訴訟案件。根據第18條的規定,評事負責審查案件的內容,審核相關的文稿,參與評議時提出意見,並撰寫裁判書。此外,評事還需要指揮配置在案件中的書記官執行相應的職務。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的組織和程序對評事非常重要,以確保公正和有效的審理程序。 這些資料的參考來源為「行政法院處務規程」,可作為法學教授進一步探討和解釋行政法庭評事的職責和相關法規。

  • 名詞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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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8 條規定:「評事職責如左: 一、主辦事件內容之審查報告。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