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評事職責如左: 一、主辦事件內容之審查報告。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 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七、院長、庭長交辦之審判外之院務。 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於評事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評事職責如左: 一、主辦事件內容之審查報告。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 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七、院長、庭長交辦之審判外之院務。 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於評事充審判長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