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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一章 通則

§ 1–88

2
行政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3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4
本院庭長、評事次年度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評事之意見後決定之。
6
本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散值後,應派員值夜。
7
本院員工到值散值時間應親註於考勤簿並簽名,逐日層送院長閱。其因事、因病請假者,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