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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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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條,行政法院的文件一般是以行政法院或院長的名義發出的。然而,根據法令或文件的性質,有時候也可以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的名義發出。這項規定並不限制只能以行政法院或院長的名義行文。 以最新資料為基礎,這項規定的範例可以是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的最新版本。根據這個規程,行政法院的文件通常是以行政法院或院長的名義發出的。不過,根據文件的性質,有時候也可以由各庭、科、室或書記廳代表行政法院發出文件。這樣的例子可以是行政法院指定一個庭或科的文件,以進一步明確文件的來源和發出的單位。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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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 條規定:「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