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庭長、評事次年度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評事之意見後決定之。
根據問題描述所提到的法規,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條規定了庭長和評事的事務分配和代理次序,每年年終進行決定。根據這個條款,行政法院應當製作事務分配表和代理次序表。如果在年終會議後出現人員變動或其他需要更改分配表和次序表的事由,院長可以在徵詢有關庭長和評事的意見后做出決定。 在行政法院的工作制度中,庭長和評事分別負責不同的事務,並根據需求進行代理工作。事務分配表和代理次序表的制定將有助於行政法院的工作運行,確保人員正確履行職責。該規定還強調了決策的程序性,鼓勵院長與庭長和評事進行合作和諮詢,以確保分配和代理的公平和合理。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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