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院庭長、評事次年度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評事之意見後決定之。
本院庭長、評事次年度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評事之意見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