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條,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這表示行政法院的院長有權力決定其他職員的事務分配事項。這項條文確保了院長在行政法院內的管理權力和決策權。然而,關於這一條的具體範例,參考資料中並沒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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