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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二章 院長

§ 9–135

9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10
院長之職責如左: 一、本院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本院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裁判書之事後審閱。 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扼要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 八、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庭長、評事聯席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一、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11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庭長、評事會議或行政會議。
12
院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理,並陳報司法院。
13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庭長、評事擔任。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