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庭長、評事擔任。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3條,院長可以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務,這是為了促進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的改進。另外,根據同一條規定的第2項,這些人員可以指定戒備停止辦理案件的庭長或評事擔任相關工作。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3條》的規定,院長可以指派相關人員進行研究、設計、審核,以改進審判業務和行政事務。同時,根據該規定的第2項,這些人員可以指定停止辦理案件的庭長或評事參與相關業務。例如,如果需要對行政法院的審判流程進行研究和改進,院長可以指派相關人員進行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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