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理,並陳報司法院。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2條,院長在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可以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理。該代理庭長需將這個情況陳報給司法院。這條規程確保在院長無法履行職務的情況下,有人可以代理其職責,以確保行政法院的正常運作。根據該規程的要求,如果代理庭長經過指定並將情況陳報給司法院,則可合法地代理院長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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