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庭長、評事會議或行政會議。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1條,院長在處理行政事務時,若認為有必要進行諮詢,有以下兩種方式: 1. 召集庭長、評事會議:院長可以召集庭長和評事進行會議,以商討相關事務。 2. 召集行政會議:院長可以召集行政會議,諮詢其他行政人員的意見。 參考資料可透過查閱相關法制文件或行政法院相關公告得到。例如,行政法院曾於民國109年10月7日透過行政院發布了「行政法院處務規程(修正)」,其中包含了對應的第11條規範。此外,也可參考行政法院網站上的相關公告、新聞稿等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