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之職責如左: 一、本院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本院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裁判書之事後審閱。 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扼要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庭長、評事聯席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一、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0條,院長的職責包括以下事項: 1. 決定本院的工作計畫。 2. 核定法律建議案和本院的單行法規,並發布核定的文件。 3. 提議本院的庭數。 4. 提議本院的職員人數。 5. 審閱裁判書的事後審查。 6. 草擬編列概算和預算案的摘要提示。 7. 監督指導和考核本院各單位的工作。 8. 任免、獎懲、監督和考核本院職員。 9. 判行重要的行政文件。 10. 主持庭長、評事聯席會議、年終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 11. 處理其他與院務相關的事項。 依據最新的行政法院處務規程,這些職責涵蓋了院長的管理和監督職責,以及負責制定本院的工作計劃和預算案等重要事項。例如,院長確立本院的工作計畫,可以參考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條和第2條的相關規定。而在審閱裁判書的事後審查方面,可參考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8條的規定。其他相關內容,則可參考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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