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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院長之職責如左: 一、本院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本院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裁判書之事後審閱。 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扼要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 八、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庭長、評事聯席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一、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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