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9 條,院長負責全院的行政事務,可以命令方式進行。尋常事務可以由書記廳進行傳覽簿的方式執行。院長為了監督推進行政事務,有權決定結案的期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