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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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