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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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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 條規定,行政法院職員在處理案件時,對於承辦或聽聞的事件必須嚴守秘密。根據這條規定,行政法院的工作人員在處理案件時,不能隨意洩漏相關資訊,以確保案件的保密性。這是為了維護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根據這項規定,行政法院的職員需對他們承辦或聽聞的案件保密,以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該規定的目的是防止案件的資訊外洩,以確保司法程序的正當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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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 條規定:「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