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 條規定,行政法院職員在處理案件時,對於承辦或聽聞的事件必須嚴守秘密。根據這條規定,行政法院的工作人員在處理案件時,不能隨意洩漏相關資訊,以確保案件的保密性。這是為了維護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根據這項規定,行政法院的職員需對他們承辦或聽聞的案件保密,以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該規定的目的是防止案件的資訊外洩,以確保司法程序的正當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