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評事席次,以任職年月日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職等高者為先,職等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其間有斷資者,應前後接續計算年資。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9條規定了行政法院各庭評事席次的排序方式。根據該條的規定,評事席次首先根據任職年月日的先後來定,任職期間相同的情況下,則以職等高的為先,如果職等也相同的話,則以年齡較大的為先。如果有斷資的情況,則應該按照前後接續的方式來計算年資。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定評事的席次順序,以確保在行政法院庭審時能夠按照一定的規則來安排評事的位置。該規定的內容涉及到評事的任職時間、職等、年齡等因素,旨在保障公正與公平。 參考資料: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59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修正條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5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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