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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庭長、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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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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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庭評事席次,以任職年月日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職等高者為先,職等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其間有斷資者,應前後接續計算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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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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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院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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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庭長、評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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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書記廳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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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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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處理文件程序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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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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