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評事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依代理次序表,由他庭評事代理。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0 條規定,當各庭的評事因事故而無法出席評議時,根據代理次序表,由其他庭的評事來代理。這意味著該法條確定了在行政法院中,評事因故無法參加評議時的代理程序。該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行政法院處務規程」,其中應該有詳細解釋該代理次序表的相關內容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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