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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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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廳製發旁聽證。 前項規定於評事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1 條規定了行政法院審判時對於言詞辯論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當審判長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發出通知書給書記廳製發旁聽證給定額的旁聽者。此規定的適用範圍包括評事調查證據的時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程序正義,讓當事人有機會進行辯論並聽取旁聽者的意見。這條法條的具體適用方式和相關細節可能需要參考行政法院相關的實務案例或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的進一步解釋才能確定。

  • 言詞辯論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聽證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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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1 條規定:「行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廳製發旁聽證。 前項規定於評事調查證據時,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