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廳製發旁聽證。 前項規定於評事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