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知機關以外之當事人。 經評議決定之裁判書原本,應送院長審閱後,製作正本。 院長於核閱前,得指定庭長襄閱之。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2條,裁判主文經評議決定後,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知機關以外的當事人。這意味著裁判主文的內容應該立即公告給相關的當事人以及相關機關,以確保他們能夠及時獲得裁判的信息。此外,經評議決定的裁判書原本應該送交給院長審閱,製作正本。在院長核閱之前,也可以指定庭長協助核閱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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