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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知機關以外之當事人。 經評議決定之裁判書原本,應送院長審閱後,製作正本。 院長於閱前,得指定庭長襄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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