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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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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知機關以外之當事人。 經評議決定之裁判書原本,應送院長審閱後,製作正本。 院長於閱前,得指定庭長襄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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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2條,裁判主文經評議決定後,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知機關以外的當事人。這意味著裁判主文的內容應該立即公告給相關的當事人以及相關機關,以確保他們能夠及時獲得裁判的信息。此外,經評議決定的裁判書原本應該送交給院長審閱,製作正本。在院長核閱之前,也可以指定庭長協助核閱裁判書。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 原本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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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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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2 條規定:「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知機關以外之當事人。 經評議決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