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事件具有參考價值者,應由審判長或評事交文書科摘錄要旨連同裁判書正本提出於庭長、評事聯席會議審查。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3條,訴訟事件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應該由審判長或評事交給文書科摘錄要旨,並連同裁判書正本一起提交給庭長和評事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相關規程的具體內容和辦法可參考《行政法院處務規程》(修正日期:109年01月01日)第23條相關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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