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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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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事件具有參考價值者,應由審判長或評事交文書科摘錄要旨連同裁判書正本提出於庭長、評事聯席會議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3條,訴訟事件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應該由審判長或評事交給文書科摘錄要旨,並連同裁判書正本一起提交給庭長和評事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相關規程的具體內容和辦法可參考《行政法院處務規程》(修正日期:109年01月01日)第23條相關文檔。

  • 要旨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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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3 條規定:「訴訟事件具有參考價值者,應由審判長或評事交文書科摘錄要旨連同裁判書正本提出於庭長、評事聯席會議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