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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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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庭長、評事聯席會議,以現職辦案人員總額三分之二多數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訴訟事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4條的規定,行政法院的裁判如認為有必要編入判例中,應經庭長評事聯席會議的三分之二多數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這意味著行政法院裁判所持的法律見解如果被認為有必要成為判例,需要經過相關程序和部門的審查和批准。 根據上述資料,提供了一個案例,關於行政法院評事聯席會議決議變更特定判例的情況。根據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的決議,被告在八十八年五月八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因與一再訴願決定有關。然而,再訴願機關財政部在六月三十日才作出決定。根據該庭長評事聯席會議的決議,原告的訴訟不因行政機關程序違法的訴願決定而失去效力。因此,原告主張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回答僅基於提供的文本內容進行解釋,並不涉及任何個人專業意見或法律建議。對於法律問題或解釋,建議請諮詢法律專業人員。

相關函釋 1

  • 裁判名詞
  • 判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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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4 條規定:「本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庭長、評事聯席會議,以現職辦案人員總額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