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為統一法令之見解,或院長認有必要時,得由院長召集庭長評事聯席會議。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5 條規定,各庭為統一法律見解或院長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由院長召集庭長評事聯席會議。 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統一法院內部的法律見解,以確保行政法院在判決案件時的一致性。當各庭就某個法律問題存在不同的見解或是院長認為有必要統一法律見解時,院長可以召集庭長評事聯席會議。 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最近的一個例子是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案號108年度判字第472、473、474號判決。這個案件涉及原告對於法定同意權行使的爭議,在這個案件中,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應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以統一各庭間歧異的法律見解。透過徵詢庭的程序,最後得出了統一的法律見解,進一步確保了法院內部法律見解的一致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