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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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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6條,行政法院設有書記廳,並置書記官長一人,該書記官長受院長的指揮,負責處理行政事務,同時也指揮監督書記廳的一切事務。 這表示書記廳的職責是處理行政法院的行政事務,例如案件的登記、存檔,會議的組織和紀錄等。書記官長作為書記廳的負責人,具有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的權限。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WEB/DTL/FLW/JUDICIALORD/general/03-).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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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6 條規定:「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