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6條,行政法院設有書記廳,並置書記官長一人,該書記官長受院長的指揮,負責處理行政事務,同時也指揮監督書記廳的一切事務。 這表示書記廳的職責是處理行政法院的行政事務,例如案件的登記、存檔,會議的組織和紀錄等。書記官長作為書記廳的負責人,具有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的權限。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WEB/DTL/FLW/JUDICIALORD/general/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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