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之職責如左: 一、襄助院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六、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七、本院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八、書記廳重要文件之判行。 九、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十、各科室就其主管事務爭議事項歸屬之指定。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7條,書記官長的職責包括以下內容: 1. 協助院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2. 處理院長交辦的事項和重要文件。 3. 監督和調整所屬科室的工作。 4. 負責籌劃和進行本院的重要會議。 5. 提出有關業務改進和注意事項的建議給院長。 6. 審核本院的重要行政文件。 7. 簽發本院的一般行政文件。 8. 審核書記廳的重要文件。 9. 負責新聞發布和公共關係的聯繫事項。 10. 指定各科室在其主管事務上的爭議歸屬。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修正日期: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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